在离职以后,于网上进行“泄愤”行为,进而诋毁之前的东家,这或许不再是单纯的个人情绪方面的表达,而是会构成违法侵权这种情况,最终会面临法律的严肃判决 。
法律划定的明确红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人也是享有名誉权的,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全都不可以用侮辱、诽谤等形式去进行侵害。这表明了,企业身为被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它的社会评价以及商业信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允许被恶意诋毁。这一项规定给企业的名誉权保护给予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了网络言论的边界之处。
于实践当中,存在一些离职人员,因其个人之间的恩怨,而在社交媒体之上发布了针对之前公司有着攻击性的言论,可此类行为是 exceedingly 容易越过法律红线的。法律所保护的那种“言论自由”并非是不存在限度的哟,它是不能够成为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护身符”的呀。当这个言论内容从意见表达层面升级成为了捏造事实或者公然侮辱的时候呢,便已然构成了侵权啦。
网络泄愤的侵权认定
于最高人民法院依序发布的诸多典型案例当中,刘某的行为构建起一个清晰无误可供参照的侵权的精准样本,他在微博这个特定平台之上成功注册了属于自己的账号,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公开发布专门针对之前所在用人单位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具有侮辱性质、呈现出明显贬损意味的言论,这些言论并非仅是基于事情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而全然是带有那种显而易见侵犯性强烈攻击性的恶意诋毁 。
更为关键之处在于,刘某进行言论发布之际,配发了含有公司信息的截图,甚至其截图之中还包含了公司定位,如此一来,使得其攻击的对象明确地指向了特定的企业。这般公开且长期带有针对性的行为,让侵权事实的认定变得更为清晰,并且也因此与一般性由不满而发出的抱怨或者模糊不清的无端指责区分开来了。
对企业商誉的实际损害
企业法人名誉权被侵犯的关键之处在于,有关行为在客观层面是否致使企业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是否损害了它的商业信誉。刘某所发表的言论于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直接对不特定的公众对于该科技公司的看法以及信任产生了影响。这种损害是实际存在着的,并非属于主观臆测。
关于民营企业来讲,商誉是其存活跟发展的关键无形资产。恶意诋毁会使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投资者的信心被动摇,有可能造成直接的商业机会丧失还有经济损失。所以,法律针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
法院审理的裁判要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件之时,严格依照“以事实做根据凭证,以法律当前后准则”的这般原则。此法院重点核查审查的重点为刘某言论的具体所讲说得的内容,以及发布它时的频率,还有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传播波及的范围之大小面积,可不是只是单纯单一地听取单边方面的主张而已。像这样凭借靠依所找到所得证据作出的审慎慎重严谨的判断,也是那种厘清解析明白理清这项辩论争端之困惑难题疑问的关键要点所在之处呀。
法院没有仅仅因为言论带有批评性质就认定其为侵权,而是认真细致地甄别了“批评”与“侮辱诽谤”的本质差异,判决最后认定刘某的行为超越了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此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明确的司法标准。
判决执行的示范效应
2025年4月1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在其侵权所属的微博平台以公开方式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声明持续时长不能少于30天,此判决既明确了侵权应担的责任,又着重强调公开纠正的必要性,目的在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企业名誉 。
最高法把此具体案件当作典型加以正式发布,这充分显示出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力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那种毫无动摇的坚决态度,它朝着公众传递出一个清晰明确的信号,即通过网络宣泄个人私愤、从而侵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违规行为,必定会遭受法律及时有力的抑制以及严肃认真的惩处 。
对劳资双方的现实启示
这一案例,对劳动关系里的双方,都具备深刻的警示意义。针对离职人员来讲,它进行提醒,哪怕存在纠纷或者不满,也应当凭借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采用网络诋毁等非法手段,不然的话,有可能从“受害者”转变成为“侵权者”,承担全新的法律责任 。
对于企业来讲,案例表明要着重关注内部管理的规范化以及沟通渠道的顺畅性,尽可能在源头降低劳动争议以及矛盾激化情况的发生几率 ,与此同时,当自身名誉权遭受不法侵害之际,也应当敢于并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你这边或者你周围的友人,有没有碰到过由于离职方面的纠葛进而陷入“网络骂战”这般状况呢,你觉得应该怎样在表述诉求以及遵循法律二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的点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的见解。

全国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