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所遗留下来的,能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教训,是在于那外在看起来好似坚实无比的证据链条,极有可能暗藏着会对司法根基产生动摇作用的、具有致命性质的缺陷。
证据链条的脆弱基石
案件里最初经认定的关键证据乃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 自1996年4月始至6月止,呼格吉勒图于接受警方审讯之际,其说法出现了好多回反复 , 这般不稳定的口供状态 , 原本应当成为审查的重点 。
曾有十四次讯问记录,其中三次他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犯罪。尤其在面临死刑判决的最后阶段,他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语。这种前后矛盾的情况,直接让供述的整体可信度打了折扣,致使其没办法单独当作定罪的依据。
科学证据的片面解读
另外一项处于关键地位的证据,是源自对从受害者指甲缝里提取出来的血型物质展开的分析。在那个时候,所运用的检测技术仅仅能够开展血型判定,其得出的结果是O型,这与呼格吉勒图的血型是相契合的。然而,血型匹配可不是DNA鉴定,它仅仅能够当作类别判断 。
于中国北方那儿的人群里边儿,O型血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这所代表的意思便是与之匹配的群体数量是很庞大的。仅仅依靠这一项得出的结果,远远是不能够把被告人和犯罪现场建立起唯一性关联的,它所提供出来的指向性是非常有限的。
审讯过程的合法性质疑
有证人表明这样的情况,即审讯之时存在着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要是通过并非合法手段且获取言辞方面的证据,那么从这之中所产生出来的口供是不会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效力的,这种情况是应当要予以排除的 。
纵使不存在确实无疑用以刑讯的证据,只是被告人所供内容前后出现极为严重的矛盾这种情况本身,那就完全足以引发对于取证流程规范性的合乎情理的怀疑。司法机关是负有这样的责任的,也就是要去证明考证过程的合法性质。
“两个基本”原则的误用
那时司法实践存有“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办案原则,于本案里,此原则被作简单化适用,司法机关在证据链存在显著缺口以及矛盾的情形下,仍旧作出了有罪认定。
他们在结案效率方面过度追求,却忽略了证据之间需要构成完整的、唯一的、排他的逻辑闭环这一根基要求,最终致使了事实认定出现错误。
真凶自首的复杂动机
在2005年的时候,系列命案的嫌疑人赵志红,主动承认自己是这起案件的真正凶手。他抱有这样的动机,不是出于悔罪,而是基于自身特别精明的求生方面的算计。他身上背负着多起重的案件,自己心里明白难以逃脱被判处死刑的结局,然而凭借声称自己是另外一起已经结案的案件的凶手,能够启动重新展开调查的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并未完全采信他关于本案的具体供述,这进一步说明了口供具有复杂性,而复杂的再审程序会为他赢得宝贵的生存时间。
司法理念的沉重反思
错案发生,最终致使二十七名相关公职人员遭到了追责 ,它暴露出由于处于追求破案率、晋升等现实压力的状况下,办案人员存在可能偏离法治轨道的情形 ,本案最为核心的警示是,必须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 。
于证据存有无法排除的矛盾以及合理怀疑之际,法律的天平必定要朝着保护无辜者的方向倾斜,对真相的探寻绝不能够以牺牲程序正义以及个体权利作为代价。
这起于1996年在内蒙古发生的旧案,其纠错进程无比漫长且艰难异常,它推动我们去思索,于当下如何才可以构筑更为牢固的防线,用以防止司法悲剧再度上演,欢迎你于评论区去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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